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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交通事故中农转非人群伤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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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在我院的受案件数也与日俱增,与之带来的裁判争议要点数目也逐年攀升。由于目前国家法律针对农村与城镇居民设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那么其中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发展为城镇经济带来推动的同时,如果其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在伤残赔偿金如何判定上,赔偿标准是否能够充分的保障这些“农转非”人群合法权益问题带来了审理难度,笔者根据实际案例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年8月19日,被告姚某驾驶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海林林业局奋斗路鑫林家园小区门前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右眼睑裂伤、头皮裂伤、肺挫伤、眼眶上壁骨折、开放性鼻外伤、右手臂外伤、右眼视网膜震荡、外伤性视神经损伤、右眼*斑前膜、右眼钝挫伤、右眼视神经损伤。原告医院、哈尔滨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原告伤残达8级,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原、被告间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张某提起诉讼。

由于原告是农村户籍,但是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和工作,主张按照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共为元20年30%=元,被告保险公司则主张应当按照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金额为元,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相差了元。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按照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伤残赔偿金元。保险公司最终没有上诉,已按照判决书所判定的金额向原告作出了赔偿。

法官提示

在此类型案件中,法官一般会如何认定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呢,主要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因此区分按照哪种赔偿标准主要看两点:一是事故发生前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二是受害人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同时,是否主要的收入也来源于城镇。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出示由有权机关出具的长期在城镇居住和工作情况的证明,这样法院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农转非”人群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后提示大家日常还需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能够避免危险事故频发才是根本。

牡丹江市

东安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交通事故中“农转非”人群伤残赔偿金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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