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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部门联动提效能为民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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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说过:“群众之事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西安区法院秉承着“事事有人管、水流到地头”的工作理念,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用漂亮的成绩单印证了“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好口碑”。4月26日,一面印有“执法公正、心系百姓”八个大字的锦旗送到了西安区法院,这不仅是群众对我们干警的认可,也是对教育整顿期间西安区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的肯定。

年8月25日5时30分,刘某1驾驶小型面包车沿G国道鹤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莫村小桥51路公交站附近时违反标线驶入道路左侧,与沿G国道鹤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姜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年9月29日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刘某1负全部责任,赵某、姜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人刘某2向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刘某1及小型面包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西安区法院于年1月26日立案受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杨旭法官团队主审此案,法官助理廖雪协助,书记员马可心担任记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旭法官依据被告刘某1的申请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取了本次交通事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审查发现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1.在该份材料中的送达回执未体现有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赵某的签字;2.在该事故认定卷宗中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体现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赵某有挪动车辆的记载,另在年9月17日的笔录中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已承认将该车辆挪动的事实。杨旭法官团队于年3月9日就上述问题向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公函,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年4月6日向西安区法院回函,并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查该起交通事故,将结果反馈至西安区法院。年4月9日,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了当事人的责任并撤销了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刘某1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姜某无责任。至此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告一段落。

杨旭法官团队仔细查阅了本次交通事故案卷,并结合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对该案卷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交通警察支队也及时回复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重新审查该起交通事故,重新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通过两个部门的共同联动,真正做到了高效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民忧。日后,西安区法院将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全力打好“组合拳”,推进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为民举措。

原标题:《部门联动提效能、为民解忧落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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